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聯暘國際有限公司、永川消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聯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川消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買賣合約所生之契約關係,業於買賣合約書第6條第4項約定,如有爭執涉訟者由乙方(即原告)選擇台灣台北地方為管轄法院,有買賣合約書一份附卷可參,依上述規定,本件給付價金訴訟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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