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四季風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乙○○(即四季風和餐廳)
- 被上訴人
- 九大全球生鮮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考,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