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6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三發立體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壬○○
)
丙○○
丁○○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戶)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伍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8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6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㈠被告乙○○、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三發立體動畫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鈞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被告三發立體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發公司)已於民國89年4月21日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經查三發公司股東即本件被告乙○○、戊○○外,尚有己○○、壬○○、丙○○及丁○○,故應以上開人等為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先此敘明之。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三發公司邀同被告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84年3月10日起至84年9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10.625%計收,約定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等就上述借款自84年4月10日起不依約定繳息,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計欠原告本金3,050,439元,利息10.625%自84年4月10日起計算,違約金自8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於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方面:
⒈關於被告三發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壬○○、丙○○與丁○○部分:渠等均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
⒉關於被告三發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壬○○部分:對於被告公司有向原告借款一事並不爭執,當初是說公司要用信用狀貸款,要我們簽名,我們兩人保證部分已與原告私下和解。
⒊關於被告乙○○、戊○○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1份及交易明細表查詢各1份為證,被告三發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壬○○、丙○○與丁○○僅陳稱:渠等均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等語,被告三發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壬○○則對於被告公司有向原告借款一事並不爭執,並陳稱當初是說公司要用信用狀貸款,要我們簽名,我們兩人保證部分已與原告私下和解等語。至被告乙○○、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