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4號
- 上訴人
- 甲○○(即液態飲食店)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辰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百加得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