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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
冠華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賢即賢德醫院因97年度訴字第234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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