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43號
- 原告
- 臺灣省臺中市私立西苑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友森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 律師
- 被告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請原告說明:本件依照所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顯示:原告西苑駕訓班向被告承租土地,其租約係自95年2月13日起至98年2月12日,被告友森公司與原告間之租約約定,則自94年7月26日起至97年7月25日為止,為何請求調整兩造間之租金期間為自97年7月25日起至100年7月24日為止?若兩造間已另訂新租約,請提出新租約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