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58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高品上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