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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8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8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告
麗登佳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樓-2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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