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1號
- 原告
- 新虎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塗生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念恒 律師
- 被告
- 鎮羽精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確認承攬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97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支票貳紙返還予原告。
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承攬報酬債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事實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均著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債權及承攬報酬債權,均因抵銷而消滅,其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仍執有系爭支票未返還原告。則兩造間就被告對系爭支票債權及承攬報酬債權之爭執,如不予釐清,將致原告可能遭被告執票行使票據權利及向原告主張承攬報酬債權請求權,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自有受侵害之危險,揆之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符,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前曾委託被告代工,原告並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8日及同年9月29日分別簽發附表所示支票2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700,240元,交付予被告作為清償,原告另尚應給付被告代工之承攬報酬447,793元,總計原告應支付被告之系爭支票票款及承攬報酬為1,148,033元。惟被告於96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自同年12月14日起分4期清償,每期清償500,000元,被告並簽發支票4紙予原告,詎被告竟遲誤未履行借款債務,支票經提示均退票,原告遂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主張抵銷,並以上開事由向鈞院聲請假處分,就系爭支票禁止被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予第三人,經鈞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189號准許、96年度執全字第5383號強制執行在案。原告雖應給付被告1,148,033元,然原告既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以兩造互負之借款債務與系爭支票債務、承攬報酬債務為抵銷,則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債權及承攬報酬債權均因抵銷而消滅,被告並應依民法第308條定返還系爭支票。爰訴請確認系爭支票債權及承攬報酬債權不存在暨請求被告返還支票,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返還系爭支票;確認被告對原告之114,793元承攬報酬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統一發票2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玉山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及支票、存證信函影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玉山銀行豐原分行調取原告於96年11月14日取款2,000,000元轉存入被告帳戶之相關資料,有該行97年3月24日玉山豐原字第08031 801號函附存、取款憑條及交易明細影本在卷可憑,均核與原告主張之情節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四、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第3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民法第3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對被告負有給付系爭票款及承攬報酬之債務,被告則對原告負有清償借款之債務,兩造互負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且均至清償期,則原告以借款債權與本件票款、承攬報酬債務為抵銷,自無不合,並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兩造間債之關係按抵銷之數額消滅,則本件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債權、承攬報酬債權均業因抵銷而消滅。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債權、承攬報酬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交付之系爭支票2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 │支票號碼 │發票年月日│票 面金 額│ │ │ │ │ │ │(新台幣)│ ├───────┼──────┼──────┼─────┼─────┼─────┤ │新虎將機械工業│兆豐國際商業│00000000000 │FY0000000 │97、01、01│305,719元 │ │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豐原分行│ │ │ │ │ ├───────┼──────┼──────┼─────┼─────┼─────┤ │新虎將機械工業│兆豐國際商業│00000000000 │FY0000000 │97、02、01│394,521元 │ │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豐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