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12號
- 上訴人
- 漢宇製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安青海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6,441元,應徵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0,2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