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發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仁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系爭房地明細表之土地面積「18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9942.0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