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萬物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統一編號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