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賢 律師
- 被告
- 國立台灣美術館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廖建智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清華 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依聲請就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民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以兩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判決原告先位之訴全部勝訴,惟因該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有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院97年9月18日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確有脫漏,而該判決係就原告先位之訴部分,所為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爰依原告聲請,並依首揭規定為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