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給付應收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椿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二份可稽,上訴不變期間應於97年9月15日(上訴不變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7日)屆至,而上訴人遲至97年9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已逾20日不變期間,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應收帳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