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 原告
-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24,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1,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24,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1,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