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告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24,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1,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