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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林源森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戊○○
  • 被告
    丁○○富泰旅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戊○○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準備書狀(原告誤向本院交通法庭遞狀)所載內容事涉原告之訴其聲明是否有擴張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97年4月17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並指定於民國 97年4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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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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