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 上訴人
- 諾貝爾生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54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