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76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103,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45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