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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76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103,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45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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