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97年度重訴
字第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0,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9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97年度重訴
字第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0,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9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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