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91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9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瀧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97年6月30日 │280,000元 │EN0000000 │ ││ │司 劉東洲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