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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卓進仕

  • 當事人
    新北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5號聲 請 人 新北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7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新北海企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大雅分行 │97年2月15日 │215,841元 │AB0000000 │ │ │ │公司 甲○○ │ │ │ │ │ │ ├──┼─────────┼─────────┼───────────┼────────┼────────┼──┤ │002 │新北海企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大雅分行 │97年2月15日 │245,729元 │AB0000000 │ │ │ │公司 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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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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