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協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協竑行有限公司 林 │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96年9月11日 │60,000元 │0000000 │ ││ │文友 │易型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