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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請人
曄鑫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3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麥荃電機興業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96年12月10日 │6,111元 │0000000 │ ││ │司 │行 │ │ │ │ │├──┼─────────┼─────────┼───────────┼────────┼────────┼──┤│002 │永友電機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97年2月29日 │38,325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3 │鄭英周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大│96年12月31日 │7,350元 │0000000 │ ││ │ │墩分行 │ │ │ │ │├──┼─────────┼─────────┼───────────┼────────┼────────┼──┤│004 │東林機電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97年3月5日 │7,350元 │0000000 │ ││ │ │分行 │ │ │ │ │├──┼─────────┼─────────┼───────────┼────────┼────────┼──┤│005 │北衛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健行分行 │97年3月10日 │60,700元 │0000000 │ │├──┼─────────┼─────────┼───────────┼────────┼────────┼──┤│006 │揚立機電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7年3月10日 │17,850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7 │詹月娥 │台中民權路郵局 │97年2月5日 │19,900元 │0000000 │ │├──┼─────────┼─────────┼───────────┼────────┼────────┼──┤│008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97年1月31日 │10,500元 │0000000 │ ││ │司 │分行 │ │ │ │ │├──┼─────────┼─────────┼───────────┼────────┼────────┼──┤│009 │震坤電機工業有限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7年3月5日 │21,000元 │0000000 │ ││ │司 │社精進分社 │ │ │ │ │├──┼─────────┼─────────┼───────────┼────────┼────────┼──┤│010 │順藝電機行 │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97年2月29日 │26,408元 │0000000 │ │├──┼─────────┼─────────┼───────────┼────────┼────────┼──┤│011 │杰順工程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神│97年3月10日 │52,500元 │0000000 │ ││ │ │岡分行 │ │ │ │ │├──┼─────────┼─────────┼───────────┼────────┼────────┼──┤│012 │源順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97年3月10日 │27,3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013 │統浩電機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97年3月8日 │42,105元 │0000000 │ ││ │司 │行 │ │ │ │ │├──┼─────────┼─────────┼───────────┼────────┼────────┼──┤│014 │林銘鈴 │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7年2月20日 │13,020元 │0000000 │ ││ │ │行 │ │ │ │ │├──┼─────────┼─────────┼───────────┼────────┼────────┼──┤│015 │詠錠機電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霧峰分│97年3月9日 │59,850元 │0000000 │ ││ │ │行 │ │ │ │ │├──┼─────────┼─────────┼───────────┼────────┼────────┼──┤│016 │勇強電機工業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97年2月29日 │16,1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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