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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許秀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2號

聲請人
拜耳優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青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6年9月30日 │18,743元 │AV0000000 │ ││ │司 │屯分行 │ │ │ │ │├──┼─────────┼─────────┼───────────┼────────┼────────┼──┤│002 │弗鵬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96年9月30日 │24,150元 │DDA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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