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04號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翔鏞實業有限公司 (即LUCKY DRAGON兼法定代理 丙○○人債 務 人 乙○○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97年1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有誤寫之情形,依權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翔鏞實業股有限公司 (即LUCKYDRAGON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之記載應更正為「翔鏞實業有限公司 (即LUCKY DRAGON INTERNATIONAL GROUPLIMITED)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