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50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元峰即翊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及其利率為何?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