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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50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元峰即翊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及其利率為何?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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