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101號
- 債權人
- 亞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狀載「甲○○」是否亦為債務人,或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須表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10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狀載「甲○○」是否亦為債務人,或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須表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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