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250號
- 債權人
- 艾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銘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如其確具法定代理權,並請確認其姓名為「乙○○」或「盧炯輝」?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