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201號債 權 人 東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陳報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並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