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8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803號
- 債權人
-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弦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具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債務人弦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具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