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803號債 權 人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弦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人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具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債務人弦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具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