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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2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250號

債權人
保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佐世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3月2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債務人佐世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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