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801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及其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