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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2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仟煇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65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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