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微字第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洲富謝慧敏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微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企業家專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日本院所為97年度小上字第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

㈠系爭支票由再審相對人所持有而對再審聲請人主張權利,但經證明證人王金榮未得再審聲請人同意而取走,再審相對人竟以之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原審亦判決,其裁定顯有錯誤:查原審判決中揭示認定系爭再審聲請人所持之本票,係由王金榮竊走,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字第5160號受理在案。又支票之行使須具三要件,即形式、實質及交付要件,今王金榮未得再審聲請人同意即竊走之,顯缺乏交付要件,上開刑案仍積極偵辦中,若票據行為之交付要件欠缺,即不能謂支票對再審聲請人發生效力,亦不得為原審得判准再審相對人向再審聲請人請求給付報酬之依據。而原審採用以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在原審之上訴聲明,顯於法不符,而有判決適用法規之錯誤。

㈡原審判決:若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未訂有本件委任契約,何以其可取間系爭支票…云云,至以當庭令再審聲請人書寫之字樣特徵一致,而認定兩造成立此委任契約。然今已證明支票係再審聲請人遭竊,輾轉至再審相對人手中,原判決在缺乏直接證據即判決駁回原上訴,顯屬適用法規有誤。

㈢綜上,因再審相對人無法證明兩造間有成立委任契約,又系爭再審相對人所據支票,經證明係遭人偷竊,而轉入再審相對人手中,因再審相對人主張委任契約之給付報酬請求權,而非依票據權利,在再審相對人未證明其所請求之依據存在前,原審逕判決再審聲請人之上訴駁回,顯適用法規有誤。為此聲請再審,並聲明:⒈原確定裁定廢棄,再審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聲明駁回;⒉再審之訴訟費用,由再審相對人負擔。

二、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亦有規定。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漏未審酌證據、取捨證據失當及裁判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例、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69年台再字第131號判決、80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再審相對人依據委任契約請求再審聲請人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97年5月9日判決再審聲請人敗訴(97年度中小字第280號),再審聲請人對該小額民事判決上訴時,其上訴意旨僅謂:因未收受97年3月13日及同年4月29日開庭通知,故未出庭,非故意缺席而不願與證人當庭對質;及爭執再審相對人所提出之委任契約並非真正;暨再審相對人所提示之票據係遭證人王金榮強行取走等語,觀其內容,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則第二審法院以再審聲請人之上訴係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上訴(97年度小上字第60號),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審聲請人執此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微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