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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洲富林源森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華南產物保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97年5月2日本院判決97

年度海商簡上字第1號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洲富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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