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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告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62,8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

900元,尚欠新台幣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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