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62,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 900元,尚欠新台幣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