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周瑞鎧律師
- 被告
-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當事人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62,8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
900元,尚欠新台幣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