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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告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附件所示爭執之事項於五日內提爭點整理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受原告爭點整理狀五日內亦提爭點整理狀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間於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是否存有僱傭關係?
二、如兩造間無僱傭關係,就被告提供廠房、機器設備予合夥(
    即原告與證人甲○○間無名合夥)乙事,其法律關係為何?
    租賃或其他無名之有償契約?
三、被告就其提供廠房與機器予前揭合夥,就機器之使用安全應
    否負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責任?有無違反?
四、如三之答案為被告不負雇主責任,被告就前揭機器提供是否
    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告有無過失?
五、原告於九十七年四月、五月間之收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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