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周瑞鎧律師
- 被告
-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附件所示爭執之事項於五日內提爭點整理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受原告爭點整理狀五日內亦提爭點整理狀到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間於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是否存有僱傭關係?
二、如兩造間無僱傭關係,就被告提供廠房、機器設備予合夥(
即原告與證人甲○○間無名合夥)乙事,其法律關係為何?
租賃或其他無名之有償契約?
三、被告就其提供廠房與機器予前揭合夥,就機器之使用安全應
否負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責任?有無違反?
四、如三之答案為被告不負雇主責任,被告就前揭機器提供是否
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告有無過失?
五、原告於九十七年四月、五月間之收入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