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附件所示爭執之事項於五日內提爭點整理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受原告爭點整理狀五日內亦提爭點整理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附件: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間於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是否存有僱傭關係? 二、如兩造間無僱傭關係,就被告提供廠房、機器設備予合夥(即原告與證人甲○○間無名合夥)乙事,其法律關係為何?租賃或其他無名之有償契約? 三、被告就其提供廠房與機器予前揭合夥,就機器之使用安全應否負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責任?有無違反? 四、如三之答案為被告不負雇主責任,被告就前揭機器提供是否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告有無過失? 五、原告於九十七年四月、五月間之收入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