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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職業災害補

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1,162,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7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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