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職業災害補 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62,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7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