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職業災害補
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1,162,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7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