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臺灣真空鍍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但因其起訴之 事實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乃先命原告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亦已補繳 在案,嗣調解不成立,本院復於97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就不足額部分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