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東菊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東菊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路171號16樓;另被告龍鈐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 地係在臺北縣萬里鄉○○街20號1樓。被告東菊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提出聲請移轉管轄狀,稱龍鈐企業有限公司係其下包,承包部分鐵件安裝工作,原告係被告龍鈐企業有限公司僱用之勞工。而經本院依職權函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查詢結果,原告確於民國97年6 月23日參加豐原就業服務站辦理龍鈐企業有限公司單一徵才活動,經公司面試後錄取,有該中心回函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