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