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227號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萊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迅中興業有限公司業於97年5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73486606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