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5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529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雙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雙美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業於94年9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4329175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於文到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逾期駁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