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7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798號
- 債權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國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1月7日經授中字第097315231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於文到14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逾期駁回聲請。
(二)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事實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