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債 權 人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業於 97年6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23894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