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 債權人
-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業於97年6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23894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業於97年6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23894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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