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債 權 人 觀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經授中字第097323894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於文到14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