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債 權 人 觀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觀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6月1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金桂 冠盒餐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