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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

債權人
觀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觀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

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6月1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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