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
- 債權人
- 觀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觀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
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6月1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