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苗翊興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3月1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如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苗翊興工程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