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景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景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景萌企業有限公司設立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