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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景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景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景萌企業有限公司設立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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