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債 權 人 彰億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麗寶家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 認債務人佳麗寶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 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97年7月14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錦仙